当前位置: 首页 > 治安处罚法 > 治安处罚种类 >

行政诉讼管辖中级别管辖又分为哪些?共同管辖又是如何解释的?

2023-05-06 13:49:32 来源:法评网

一、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分为:基层法院的管辖、中级法院的管辖、高级法院的管辖、最高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关于基层法院的管辖,规定为: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这一特殊情形以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法院负责管辖。诉讼法第14条规定,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以及本地区内重大、复杂和案件,要由中级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三类:第一类,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第二类,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第三类,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的有三种:一种是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另一种是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的案件;还有一种是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有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有关因违反海关法被海关处罚的行政案件。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是:其一,海关的设置与分布,大多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其职权范围大多与中级法院的辖区相吻合。其二,海关的业务与政策要求较高,并且需要实行高度的统一性,由中级法院管辖更易掌握,以切实保障办案的水平与质量。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一级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也由中级法院管辖。这样更有助于管辖法院排除干扰,公正审理。

中级法院管辖的另一种案件 ,是本辖区的重大 、复杂的行政案件。这种规定是在前面两类的“列举式”规定以外的一种特殊规定,它本身就意味着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所谓复杂、重大案件,总是相对而言的,它要受到特定区域、时期、政策、社会热点、案件性质以及所涉及的范围、后果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应当说它并没有一个绝对量化的尺码。

(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此可见,高级法院只直接管辖行政案件里的极少数,大多数被放置于基层和中级法院。这是因为高级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辖区内的中级、基层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并负责审理不服各中级法院裁判而上诉的案件,以及管辖本省、自治区、直辖区范围的属于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法院是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各类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运用司法解释权对审判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具体应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以及审理不服各高级法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的案件。

二、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规定

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

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做了规定。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标签: 行政诉讼 管辖范围 受案范围 行政行为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婚姻法
离婚时所有债务都需要共同承担吗?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出口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加盟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商标的定义是什么?商标注册须知有哪些内容?
不予办理结婚证的情形有哪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属于事实婚姻吗?
出轨证据几年后会失效吗?把出轨证据发到网上犯法吗?
房屋抵押证几天办下来?现房抵押的房子能买吗?
驾驶证注销和吊销的区别是什么?驾照被注销后两年可以重新报考驾照吗?
公积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男方父母全款买房离婚怎么分?
物业合同纠纷如何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状书模板一览
丈夫打妻子一巴掌算家暴吗?男人拿刀威胁老婆意味着什么?
知识纠纷
1 经济纠纷仲裁时间一般多长?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2 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第一种方式是什么?
3 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法律特征是什么?
4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有效吗?样品买卖合同法律规定介绍
5 怎么进行注册商标?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提交哪些材料?
6 关于理想的商标应具备哪几种特性?商标的识别性是指什么?
7 注册商标的主要特征有哪些?商标具有独占性是什么意思?
8 商标注册有哪些费用?商标注册费用是多少?
公司法
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欠债怎么办?夫妻共同债务有什么?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吗?丧偶儿媳能否继承公婆遗产吗?
离婚的民事起诉状要怎么写?离婚民事诉讼状的书写格式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法律规定具体是如何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有限公司债务股东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股东对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有限公司的债务跟个人有关吗?
机关、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会费缴纳标准有多少?
什么是股东权益律师的职责?什么是股东权益的应用法则?
什么是股东权益的概念?股东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什么是股东权益及其比率?股东权益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法
醉驾肇事致人死亡一般判多长时间 醉驾取保候审要多少钱?

2023-05-06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个人工资吗?婚后老婆没挣钱可以分财产吗?

2023-05-06

知识产权包括什么权利?实用新型保护期限是多少年?

2023-05-05

口头遗嘱是否有效?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023-05-05

追回公司欠款措施有哪些?公司借款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023-05-05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证据确实充分四项标准是什么?

2023-05-04

劳动纠纷
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条件?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职责是什么?
民事诉讼撤诉怎么撤?民事诉讼撤诉需要多久?
车祸被撞死赔偿多少钱?交通事故撞死人多久结案?
无限防卫权是什么意思?夺刀反杀是正当防卫吗?
小产权房可以住多少年?隐瞒买二套房契税怎样办?
关于理想的商标应具备哪几种特性?商标的识别性是指什么?

法律咨询网版权所有 2005-2023   备案号:京ICP备2023000331号-31  联系邮箱:434 922 62 @qq.com